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综合 >厦门一公司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饮品被罚4000元 公司规定成交订单数量为一单 正文
时间:2025-05-11 14:02:49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综合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9月下旬,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因未经查验在网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统一麦香红茶,被责令改正,并罚款4000元。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9月下旬,厦门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司规定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因未经查验在网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因销台湾统一麦香红茶,被责令改正,售标并罚款4000元。符合罚元
经查,口饮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等经营活动。品被2021年4月份,厦门该公司在网店销售台湾统一麦香红茶,公司规定成交订单数量为一单,因销交易明细为:销售数量10箱,售标单价62元/箱,符合罚元销货款770元(含150元快递费)。口饮产品由该公司供货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品被公司支付供货商的厦门进货价格为560元。之后,因消费者投诉该产品标签等问题,公司与消费者达成协商意见,10箱产品由消费者退给公司供货商,随后该公司将含快递费用在内的货款770元退还消费者,并向消费者支付了补偿费用500元。
关于台湾统一麦香红茶的进货来源问题,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声称上述产品从广东省惠州市优之素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向广东省惠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函协查。根据协查复函情况,综合调查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供货商是惠州市优之素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在采购涉案的进口食品时,也未查验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厦门福华百味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9月14日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4000元。对该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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